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1-12 15:07:24浏览: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试验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全面负责指导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实验中心在工作组指导下,牵头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

  二级单位(学院、系、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综合实验中心备案。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色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参考《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考《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学校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要求备案。

第十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  实验室所属课题组或教研组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教学项目、本科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学生自选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由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划分,按照《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责。

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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