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5〕24号
河北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害师生健康污染环境的情况,同时为教学科研活动营造安全有序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实验室内,实验废弃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回收及处置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内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和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除外)。
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废物是实验产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依据国家标准《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固体废物是实验产生的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国家标准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在实验室废弃物定义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据《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相关规定,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废弃物工作方针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综合实验中心在工作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和部分实施工作,具体包括管理办法拟定、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清运处置等。
第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装置,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产生实验室废弃物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对相关师生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循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安全贮存、按时提交实验室废弃物。
第八条 实验室应科学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对于液体类危险废物,应按照其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分类收集,配置专用收集桶、安全标识、警示线、防渗漏装置,桶容量不得超过3/4,严格防止泄漏;对于固体类危险废物,如一次性实验用品、玻璃器皿、包装物等,应确保无液体残留,易碎物品放入缓冲物,妥善包装;对于过期需废弃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应保存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按照其化学特性放入收集箱中。其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应妥善包装一般固体废物,防止撒漏,放置在实验楼宇内一般固体废物收集桶中。
第十条 综合实验中心负责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申报年度管理计划、建立转移联单,招标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清运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清运和处置依据实际产生数量定期进行,一般固体废物的清运和处置原则上每日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清运费由学校承担,处置费由学校、二级单位和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共同承担;一般固体废物清运和处置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开展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件或事故的,依据《河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管理办法》(校政字〔2013〕17号)同时废止。
